2014年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人员(3)
(四)体检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由省交通厅会同学校共同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的,原体检医生不参加复检。复检另选体检医院进行的,复检医院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院资质,由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根据需要,思想政治考核与体检环节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五)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递补
考核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试讲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人员在一周内完成。
五、其它
1、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2、专业条件参照《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执行,如考生所学专业未被列入上述《指导目录》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5、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3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下半年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xls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