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市渝中区招聘教育事业单位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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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市渝中区招聘教育事业单位教师公告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一、 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 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48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2015年教师需求情况一览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3.本次公开招聘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2015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4.年龄35周岁及以下(即1979年3月19日及以后出生)。
5.毕业时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2015年3月18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6.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要求(详见《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2015年教师需求情况一览表》)。
7.英语专业毕业生须取得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中文专业毕业生须取得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其它专业毕业生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
8.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9.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10.自愿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招聘范围
1.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毕业时定向安排就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它条件。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每位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报名。
(一)报名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和渝中区教委统一组织开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方式进行。
1.网上报名
应聘者于2015年3月19日(星期四)上午9:00—3月21日(星期六)下午17:00登录渝中教育网(www.yzedu.com)报名(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23-63916305)。
2.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
应聘者网上报名成功后,于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25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渝中区教委(渝中区八一路39号)五楼会议室进行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23-63835424)。资格审查合格后,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费 100元(笔试、专业技能测试2科,50元/科)。
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4届毕业生:《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招聘教师报名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档案所在地证明、各类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英语专业无英语等级证书者不予报名),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
(2)2015届毕业生:《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招聘教师报名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身份证、毕业学校推荐表、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各类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英语专业无英语等级证书者不予报名),非师范类2015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教师资格证报考证明。
3.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查合格者,于3月26日(星期四)上午9:00—3月27日(星期五)下午17:00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确保字迹、照片清晰)。特别提醒,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均需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请考生妥善保管好准考证,逾期未打印或遗失准考证,其责任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3比例,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1. 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公共基础知识》,两者合并为一科考试,分值为100分。《综合基础知识》、《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大纲以2015年2月11日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2. 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含教师基本功)测试采取现场试讲、说课等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
专业技能测试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4月10日(星期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达到120分为基本合格线,在达到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根据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含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总成绩=笔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本次招聘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 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两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和《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等规定,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六)公示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均合格人员按规定确定为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教育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聘用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渝中区教委按有关程序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的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 68号)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的2015届毕业生如2015年7月15日前未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信息发布
考试成绩、面试通知、总成绩、体检通知、体检结果、考察等事宜,将在渝中教育网发布;拟聘用人员等信息,将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教育网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及时查询。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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