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6026人公告(4)
五、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一)各地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报考同一个职位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均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
(二)体检工作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组织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88号)等规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还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
(三)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四)体检、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规定进行。
(六)因体检、体能测评、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的职位空缺,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递补对象须从报考同一职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
六、公示和录用
(一)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等规定。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办理录用手续前,拟录用人员须与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乡镇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和权责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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