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锦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报名从6月16日起(2)
(二)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2016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三)报名人员报名时提交的毕业证书(含军队院校毕业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必须经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验。凡在该网站进行查验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学历,其学历证书持有人必须在司法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凡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无法查询,又不能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四)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五)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
(七)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
(八)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或本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的格式证明。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吉林省报名,我省不受理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