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公告(107)(2)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报名方式和时间: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gzpta.gov.cn或者219.151.4.99)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16年8月1日9:00 — 8月4日17: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填写《报名表》(附件二)。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作为报考者查询报名确认、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注意:考生在提交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审核未过修改报名信息后,都需进行报名确认操作。点击“报名确认”按钮后,审核单位才能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若不进行报名确认,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前不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即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报名确认后,报考信息将不可再修改。
2、资格初审及缴费确认。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后,招考单位将在24小时内完成初审并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确认。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8月1日09:00—8月5日17: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自行修改报考信息,截止至8月5日17:00前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于8月6日17:00前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报名费。未按期确认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特别提醒报名人员: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只对报名者在网上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不对报名者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名者必须认真阅读《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2016年公开招
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方案》中所规定的招聘条件,以及《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一)中的各项要求,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招聘条件之后,再根据《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选择符合自己的职位进行填报。否则,错报、误报和瞒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3、 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请于2016年9月19日9:00至9月22日17: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0851—86810676、86831833
网上报名咨询电话:贵州省地方税务局0851-85215534。 报名要求: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单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该岗位招聘计划减少或取消。
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报名和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如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视为应聘人员本人填写,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若网上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
(二)考试及资格审查
考试由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1、笔试
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笔试满分为150分,折合成百分制之后按60% 计入总成绩。
笔试时间:2016年9月24日,上午9:00-11:30 。
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考试时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gz.hrss.gov.cn)上公布。
2、资格审查
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名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
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该环节。资格复审合格者方能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材料要求(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报名表;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但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3张;
(4)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名的证明, 其中,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医疗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备注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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