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聘教育教学人员13名公告(2)
六、招聘程序
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考察、体检、公示、审批及聘用。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兵团人事人才网向社会发布《招聘简章》,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报名
报名采取定点报名方式进行。符合岗位条件自愿报名的人员。应聘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时填写《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在报名过程中,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应达3:1方可开考。
报名时间:2016年7月28日-8月9日(节假日休息);
报名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街兵友路45号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
联 系 人:付老师、刘老师
联系电话:0991-3963808
传 真:0991-3966922
邮 箱:btxxxy@163.com
外地考生可通过网上或传真报名,资格审查预通过后,可在考前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提前三天到报名地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采取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现场确认时应聘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和其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岗位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需携带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院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进行考试。
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8月10日。资格审查通过后,即通知考生准备考试。
(四)考试费
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人每个科目40元,资格确认后现场缴费。
(五)考试和考察
考试分为笔试、说课和面试三部分进行。
考试时间:笔试、说课和面试时间拟定于8月13日-14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考试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街兵友路45号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1.笔试:试题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命题,分数为100分。笔试内容围绕:职业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学基础、学科教学法等。
2.说课:考生将集中分专业进行说课,时间限每人20分钟,说课内容根据高职专业需求由考生自定,辅导员和学生管理岗说课内容为设计案例。分数为100分。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考官提出问题由应聘人员回答,面试试题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命题。
4.总成绩的计算:总成绩实行百分制
总成绩=笔试*20%+说课*50%+面试*30%
总成绩设定合格分数线,为70分,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后续环节。
根据总成绩,按不高于1:2的入闱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同一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形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主要采取调档、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
考察内容:
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个人在院校或工作单位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历届毕业生须由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有临时工作单位的,须由临时工作单位及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3.本人综合条件,包含调查对象、本科毕业院校、导师、毕业课题和教学工作经历等。
(五)体检
学院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按招聘人数1:1的入闱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所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须自被告知体检结果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可在另行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论为最终结果。
(六)公示
学院党委在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在通过考试、考察、体检的应聘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兵团人社局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聘用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学院党委提出聘用意见,报兵团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将理由告知拟聘人员。
出现下列情形时,学院可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原则,从应聘人员中依次递补。
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4.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已办理备案的不再递补。
七、订立聘用合同和办理聘用手续
对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拟聘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对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八、其他要求
(一)招聘工作执行有关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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