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海南屯昌县招聘卫生专业公告(53人)(4)
(六)聘用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即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为期2年的聘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并已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格证,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入编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时间满2年,已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格证的被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办理入编手续,未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格证的不再继续聘用;聘用在县卫生计生监督所的被聘人员,试用期1年,经考核合格,办理入编手续,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入编后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不含试用期和住院医师规培时间),若服务年限未满5年,自行终止服务的,缴纳违约金20万元。聘用人员工资参照所聘单位同等岗位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应聘基层卫生院岗位人员,依照岗位的需求,由县卫生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安排,如聘用人员不服从安排的,按自愿弃权处理。
五、纪律要求
(一)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1〕100号)、《关于严肃招聘纪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138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暂行规定》(琼人社发〔2013〕18号)等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对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媒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应聘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如涉及与本人有回避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回避。
六、有关说明
(一)海南省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海南省生源是指参加高考(中专)被学校录取时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
(二)屯昌县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屯昌县的人员;屯昌县生源是指参加高考(中专)被学校录取时登记户口所在地在屯昌县的人员。
(三)本次招聘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
(四)本实施方案由县卫生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事宜可向县卫计委咨询(咨询电话:0898-67812907)。
附件:
屯昌县2018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