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项
(一)开考条件。符合职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职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情况特殊的,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商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考。不予开考的职位,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重新选择相关职位报考。
(二)加分及优先聘用事项
笔试卷面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可按以下政策规定享受加分待遇。笔试卷面成绩未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不享受加分待遇。
1、对符合《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关于做好2007年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工作的通知》(团闽委联[2007]7号)、《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愿不再生育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和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实施就学就业优惠政策的决定》(狮委[2009]9号)文件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可享受相应加分待遇;
2、若出现多项加分情况,取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3、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报考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三)报考专业条件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公布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2011年度秋季)》设置。将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招聘职位,符合《指导目录》中“××类”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招聘职位,符合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者可以选择符合招聘职位设置的专业条件任一学历(位)报考。
(四)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免交有关考务费用和体检费用。报考者报名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五)考试、体检、考察等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和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政策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向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配任免股咨询。
咨询电话:0595-88718084(上午8:00-12:00,下午3:00-5:30)。
监督电话:0595-88716657。
3、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2011年度秋季)》
中 共 石 狮 市 委 组 织 部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