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习惯的“歧视”?
《长治市行政机关2011年考录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职位表》显示,宋江明报考的岗位“所需资格条件”为:户籍要求“山西省”,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学历要求“本科以上”,专业要求“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
这些要求对应在宋江明身上是匹配的,他是山西长治人,作为吉林大学应届硕士研究生,他所学的环境法专业也吻合。他之所以被关注,不是这些要求有无“歧视”,而是操作过程中的违规。
不过,这些看起来似乎公平合理的条件,在中国政法大学学者刘小楠的眼中,也存有“歧视”。
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要求18-35岁之间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国家公务员,“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我们认为这种年龄限制,也构成了年龄歧视。”在刘小楠看来,对这种已经被习惯的年龄限制需要唤起人们的重新审视,即不能简单划定一个年龄杠作为用人条件,“这种年龄杠即使在私企招聘中也普遍性存在,但由于公务员考试有更多示范性,就更需要做出表率。”
“健康不达标”是宋江明遭遇的不白之冤。“问题不仅仅在此,即使他体检真有某项指标不合格,也要看看指标设置是否有不合理之处。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1月20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3、10、19条是关于血液病、糖尿病、艾滋病等限制,这些疾病通常可以通过药物控制,并不直接影响职业,因此笼统地将其排除在公务员招录之外,就可能造成健康歧视。”刘小楠说。
除了年龄、健康要求外,中国政法大学有关学者发布的报告显示,有性别限制要求的占总职位数的15.6%;有社会身份限制要求的占11.5%;有身体特征限制要求的占0.4%。
性别限制条件及理由多见于海关缉私系统、海事系统、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铁路公安系统。这些部门的部分岗位由于“经常出差、长期出海、野外考察、条件艰苦”等原因,往往建议男性报考。“虽然这些职位并没有绝对排除女性报考,但是在性别方面做出了倾向性表述,提出了与工作本身无关的要求,因此,我们认定是性别歧视。” 刘小楠说。
社会身份限制的范围较广,包括户籍限制、地域限制、出身限制、身份限制四种。前两种属于政策性限制,如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办公室科员要求“限本省户籍生源(人员)”。“这种限制并非基于工作本身、职业能力的要求,而是基于外在的户籍限制入职条件,是我们认为的典型户籍歧视。”刘小楠说。
出身限制包括要求政治历史清白、家庭成员没有不良记录、本人无犯罪记录等,比如,某部委地区业务司英语一职要求“个人经历、历史状况清楚”;身份限制涵盖大量对学生干部、支边扶贫等身份的要求,以及限国有单位工作经验的要求、限当地工作经验的要求等,如某部委文电办理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一职,要求“曾担任高校系以上学生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刘小楠认为,“虽然在校阶段担任学生干部是锻炼组织协调能力的重要方式,但并非唯一途径,不应该成为身份标签。”
而身体特征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应聘者的外貌、身高、体重等身体特征而给予不够合理的区别对待。比如,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92个职位,均要求“身高在1.70-1.85米之间”,报告认为这就构成了身体特征歧视。但刘小楠也指出,“如果安全部门的某些特殊岗位基于工作性质的需要,要求应聘者不能有明显、特殊的面貌特征,则不构成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