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是公安主体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内容,也就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概念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一) 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和重要行政行为。
(二) 是依据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会秩序是社会关系的外在形式,是由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和维系的。只有那些专门由公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关系才属于社会治安秩序。
二、公安工作系统
公安工作是由多种分工、多个层次联结成的工作系统,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 公安领导工作
(二) 公安秘书行政工作
(三) 公安政治工作
(四) 公安专业工作
即依法执行公安机关职责和权力,专门从事处理案件、事件和事故,进行预防犯罪和治安管理以及进行专业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
1、刑事司法性质的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3、武装保卫与专门公安工作。
(五) 公安指挥工作
(六) 公安法制工作
(七) 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
(八) 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三、公安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 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二) “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
(三) 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
(四) 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五) 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六) 机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第三节 公安勤务
一、公安勤务的概念
勤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公务的执勤行为过程。公安勤务是公安主体针对公安客体有组织、有计划地直接实施公安对策的在岗执勤行为过程。
公安勤务的特点:
(一)公安勤务是公安业务行为。
公安业务行为,是专指有执行公安法定权力的部门的行为。只有属于专业职权部门的人员才能执行公安勤务这也是对参加公安勤务的人员的特定的资格要求。
(二)公安勤务是公安主体直接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
(三)公安勤务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专业性行为。
(四)公安勤务是人民警察在岗警戒和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当班状态的公务行为。
二、公安勤务的基本形式
(一)按公安业务工作来看,公安勤务的业务内容,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安勤务,仅限于治安行政行为的巡逻、守望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行为。
广义的公安勤务,则包括所有的公安业务行为。
(二)指挥与执行
(三)内勤与外勤
(四)备勤与执勤
(五)固定勤务与临时勤务
(六)巡逻与守望
(七)协同勤务
(八)情报信息勤务
三、公安勤务的特点
(一)高度的人身对抗性
(二)高度的智谋对抗性
(三)超疲劳性
(四)异常艰苦性
(五)易受污染性
四、加强公安勤务
公安勤务水平直接体现公安战斗力。加强公安工作的一切措施,最终要落实到公安勤务上。不断强化公安勤务,是公安工作的永恒课题。
(一)加强教育,提高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和情报信息人员的水平。
(二)实现公安勤务现代化。
(三)建立科学的公安勤务制度。
(四)育保障公安勤务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