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工作是通过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来实现的。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与范围;权力是实现职责的措施、手段。职责,作为法定责任义务,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权力,作为国家赋予的可用手段,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有权采取什么手段。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
公安机关职责,是国家依法确定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明确公安机关职责的意义
(一) 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依法执行任务,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失职行为的发生。
(二) 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公安机关应当行使而不去行使权力,或者越权行为的发生。
(三) 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 管理枪支弹、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六)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 对被 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 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四、人民警察的紧急处置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警察权
狭义的警察权,是公安机关权力的同义语,广义的警察权,是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广义的警察权是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警察权属于国家,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我国的警察权包括国家机关关于公安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 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
狭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只限于规定警察机关的职权 ;广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除规定警察机关的职权之外,还规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警察权
二、公安机关权力
(一) 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它与国家的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的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二) 公安机关权力的特色
1、法律性
2、强制性
3、实力性
4、特许性
5、有限性
6、单方性
三、公安机关权力的构成
(一) 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1) 命令。命令 ,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发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
警察命令的形式,一是通过发布告、通告规定 ,另一种是口头或书面的警告
(2) 取缔。即禁止和制裁。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宣布并执行禁止和制裁。
国家规定人们对某些行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称之为“禁止”,对于违禁者,依法给予法律制裁。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属于狭义上的禁止。狭义上的禁止,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3) 许可。在特定的条件下,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称为许可。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 绝对禁止不得为公安许可。
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这在法律上称为公安许可或警察许可。
公安许可,一般是附款许可。公安许可的附款,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公安许可的附款,因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附有义务的许可,指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实施某种行为或某种行业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附有期限的许可,是规定许可内容的有效期限,过期即失去许可效力。
2、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处罚。
(1)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强制性谴责的一种处罚。
(2)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处罚,以达到警戒、教育的目的。
(3) 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剥夺其在一定时间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是公安机关对外国人违反入境出境管理法规而实施的处罚。
(5) 扣留和没收许可证件。
3、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4、劳动教养审批权。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法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5、收容审查权。是公安机关审查流窜犯罪和流窜犯罪嫌疑分子的强制性措施,
6、治安行政强制权。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警察强迫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
(1) 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一般对行为人使用传唤证传唤,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应唤或者逃避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须经公安派出所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并记录在案;当场实施的,事后应补办批准手续,也要记录在案。
(2) 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3) 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是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企图自杀的人,在他们本人有危险或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威胁时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4) 盘问检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有盘问记录。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来源
(二) 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刑事强制权。公安机关依法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行使的权力: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对人犯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3、预审权。
4、刑事惩罚权。
(1) 监外执行权。
(2) 缓刑执行权。
(3) 假释执行权
(4) 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权。
(5) 没收财产执行权。
(6) 死刑执行权。
(三) 武装方面的权力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或使用非杀伤性武器进行镇压,属于公安权力范畴,与公民所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有原则的区别。
(四) 紧急状态处置方面有权力
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2、紧急排险权。是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和在平息 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3、封闭权
4、管制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戒严执行权。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军队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必要时还可以实行宵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