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考试聘用全过程。应聘者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应聘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资格。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进行。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处理与写作、时事等有关内容,并考查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
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
笔试准考证在报名地点领取。应聘者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聘用岗位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名次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聘岗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通知单在报名地点领取。应聘者参加面试时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
六、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用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遇名次并列的采取增加一次面试的方法择优确定。
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
如因体检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员,此岗位招聘名额递减或取消。
七、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对象思想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考核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根据考核需要,考核对象在考核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如因考核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员,此岗位招聘名额递减或取消。
八、聘用
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