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示与聘用审批
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3日内,由招聘单位填写《宿迁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在考核、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考核、聘用资格或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聘用资格而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7—8435927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27—84353301(宿迁市人事考试中心)
监督电话:0527—84359865(宿迁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