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察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着重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
因考察对象不合格而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与录取
对考察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考录办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公示名单,需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公示期间如发现报考人员有影响录用的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录取或复试资格。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考录办确定为拟录取人员,并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先参加招录院校的复试,合格的由招录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录取人员管理、毕业录用和服务年限
定向培养人员完成学业后,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文件,给考生发放录用通知书。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下发的录用名单和考生持有的录用通知书为考生办理报到手续。所在院校应按定向培养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
定向培养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还应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定向培养人员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须满9年,方可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