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取准考证时间:2010年11月1日;领取准考证地点:州人才服务中心。
五、考试有关加分政策
(一)截至2010年9月30日仍然在岗的我省2007年公开招聘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特岗教师”参加应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截止2010年9月30日仍然在岗的我省2008年公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3分,其中,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加5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州市级先进的另加6分,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另加9分,多次评为先进的按最高分值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革命烈士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5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零就业家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同时符合以上几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符合加分人员名单,经复核无误后,于10月28日在西双版纳州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和西双版纳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布。
六、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笔试及面试的卷面成绩均为100分,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为:考生综合成绩=(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分)×40%+专业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20%。
七、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在卷面成绩折算分数基础上,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为: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20分(含加分),专业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30分,面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10分(西双版纳人民广播电台2个播音岗位的专业技能测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40分;州民族中学2个工勤岗位不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聘用单位在所有科目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体检、政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
八、体检和政审:体检由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相关行业执业体检要求执行。符合体检要求的参加政审,政审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或政审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不予聘用。因考生原因自愿放弃的岗位或由于体检、政审不合格、考生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岗位,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依次递补一次,如果递补者体检、政审不合格,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九、公示和聘用:对通过体检、政审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按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到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聘用人员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聘用,空缺岗位依次递补一次;本次考试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考试,经初聘培训考试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转正定职手续;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聘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考试纪律
(一)为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整个招聘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同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从事考试、考核、录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制度。欢迎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12345。
(二)报考人员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考试期间,不按时到场参加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笔试和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凡在报名、考试、体检、政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参与考试全过程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
(四)对无故不聘用考生的招聘单位,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通报全州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招聘人员的资格,3年内不得补充人员。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