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1)就读高校前生源户籍在曲靖市8个民族乡、99个民族村委会、552个民族村民小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332个贫困村范围内的彝、回、壮、布依、苗、水、瑶七种世居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加10分。
(2)除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之外,就读高校前生源户籍为曲靖市农村的苗族、水族、瑶族高校毕业生加10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8分;农村户籍的彝族、壮族、布依族高校毕业生加8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6分;农村户籍的回族高校毕业生加6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5分。
(3)生源为曲靖市七种世居少数民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加5分。
6、参加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4分。
7、从2003年开始在云南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
8、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加分人员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政策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予以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二)办理要求
1、符合加分政策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持户口册,到就读高校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曲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县级公安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2、符合加分政策的优秀运动员凭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奖章、奖牌、证书,到市、省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3、在云南省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聘用合同书》、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4、在云南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凭《志愿服务证》(证上须有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5、在云南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年度考核表,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6、在云南省参加“特岗教师”的提供《聘用合同书》,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7、革命烈士子女持《革命烈士证明书》、户口证明(须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1、符合上述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的,申请少数民族加分人员请于9月12日前到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领取《沾益县2011年招聘教师少数民族考生申请加分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审批,其他加分人员按办理加分手续的要求凭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加分证明。
2、报考人员于9月15日前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提交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已办理完备的加分审批表,逾期责任自负。沾益县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政策性加分。
3、9月20日前将加分材料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审批,加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失实的,方能给予办理加分。
4、申请加分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种材料及所需证明,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七、体检录用
笔试、加分、面试、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沾益县教育局公开考试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招考计划、考生的总成绩,以及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转发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文件的通知》(曲市人〔2005〕22号)文件,曲靖市人事局、曲靖市卫生局《转发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的通知》(曲市人〔2010〕26号)文件,曲靖市人事局、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教育局、曲靖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文件的通知》(曲市人〔2011〕25号)等文件执行。体检由医院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结论,对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由专人组织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复查仍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依次进行递补,只递补一次。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县教育局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人员于2011年10月15日上午8:30在沾益县教育局集中,按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自愿选择相应学科的学校岗位,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纪检监察部门查无事实的,拟聘用人员须将《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办理聘用手续时,若出现未按时提交证明、材料、证件,以及自行放弃办理聘用手续的,空缺岗位可按聘用规定,依次进行递补,只递补一次。办理聘用手续后,按规定时间不到工作单位报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已婚人员,成绩上线者办理聘用手续时,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聘用手续。凡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招考聘用教师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聘用人员必须在2011年10月30日前办理完人事关系、档案、组织关系、户口迁移、聘用等相关手续,超过办理期限者不准请假办理,后果自负。
招考聘用的教师,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