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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宣威市公开招聘199名教师实施方案
2011-08-09 14:29  曲靖市人事人才信息网 点击:

  七、面试

  (一)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并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复查。

  (二)金牌获得者免试按报考岗位安置。

  (三)免笔试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面试。报名人数与所设岗位数的比例等于或超过1:2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名人数与所设岗位数的比例等于1:1的,需报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审核批准方可进行面试。同一层次最后一个岗位或只有一个岗位的同等分数的不予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所设岗位的,所剩岗位补充到招聘教师计划的同一层次学科岗位中一并使用。

  (四)面试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各占50%的权重比例计入考试综合成绩。

  (五)面试由宣威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六)面试时间:9月28日至30日。

  (七)面试结果当场通知本人。

  八、照顾和加分条件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11〕57号)文件的规定,2011年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考试笔试加分政策如下:

  (一)加分条件的人员

  1、优秀运动员:曲靖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参加省运动会、省城运会比赛取得第一名者,免试接收;取得单项第二名或集体项目二至三名者加10分;取得单项第三名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者加8分;取得单项四至六名或集体项目七至八名者加5分;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者加20分;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者加10分。

  2、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件》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参加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3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5分,其中,受聘到全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州(市)级先进个人的另加6分,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另加9分,多次评为先进的按最高分值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参加云南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4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1)就读高校前生源户籍在曲靖市8个民族乡、99个民族村委会、552个民族村民小组和曲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332个贫困村范围内的彝、回、壮、布依、苗、水、瑶七种世居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加10分。

  (2)除上述第一规定范围之外,就读高校前生源户籍为曲靖市农村的苗族、水族、瑶族高校毕业生加10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8分;农村户籍地彝族、壮族、布依族高校毕业生加8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6分;农村户籍的回族高校毕业生加6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5分。

  (3)生源为曲靖市七种世居少数民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加5分。

  6、参加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4分。

  7、从2003年开始在云南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

  8、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符合上述8项加分政策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加分人员符合几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二)办理加分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符合加分政策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持《户口册》经就读高校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县级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曲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2、符合加分政策的优秀运动员须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凭奖章、奖牌、证书,并经省、曲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3、在云南省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聘用合同书》、经县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4、在云南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凭《志愿服务证》(证上须有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5、在云南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年度考核表,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6、在云南省参加“特岗教师”的提供《聘用合同书》,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7、革命烈士子女持《革命烈士证明书》、户口证明须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经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8、从2003年开始在云南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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