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8)
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范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不按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招一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不同情况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赣人社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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