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招聘(3)
(二)体检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用人单位驻地在沈阳市的,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用人单位驻地在沈阳市以外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所指定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2号)组织实施。所需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负担,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和费用数额另行通知。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
(三)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需递补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确定后,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ng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将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如因取消资格、拟聘人员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在公开招聘期间,报名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等,视为自动弃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有关政策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4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招聘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二。监督举报电话:024-96315-1-1203。
附件一:2013年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附件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咨询及资格审查联系方式.xls
二〇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