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重庆事业单位市公安消防总队招录应届毕业生(2)
1.政治合格,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2.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只限男生。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
3.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必须能按时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4.身体健康,除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外,身高体重要求为:身高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1千克,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5.年龄在24周岁以下(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即199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6.本人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边远区县工作,安心服役,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接收:
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接收:
1.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不合格的;
2.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4.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5.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6.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7.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2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8.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9.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10.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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