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补充招聘工作人员27人简章(2)
(二)考试考核
1、硕士研究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初试
初试由用人部门组织。分值100分。根据岗位性质,采取讲课、说课、答辩、实作考核(教辅和非教学岗位人员)、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方式在初试前于学校人事处网站另行通知。60分为合格,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复试环节,60分以上者(含60分),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不低于拟招聘岗位数1:2的比例向学校人事处报送进入复试的人员名单和资料。
(2)复试
由学校领导、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职能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复试,分值100分。复试内容为自我介绍、随机题库回答、评委提问考生回答等,主要考察应聘者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态度等。复试时间、地点于复试前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另行通知。复试成绩80分以上者(含80分,未达到8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按复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的人员。
2、正高、副高和博士研究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学校领导、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专业考核。
考核方式:讲课、说课和学术答辩(内容自拟,时间60分钟)等。
3、参加考试考核人员须持简历上提及的相关证书及有效证件,包括:①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最后学历及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②各种荣誉证书或教学、科研等获奖证书;③近三年来在本学科重要期刊公开发表的或被SCI、EI、CSSCI、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及检索收录证明,所承担、参与的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④其他证明材料。
(三)体检
体检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学校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由学校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而产生的缺额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多种形式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和学习工作情况、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相关信息可登陆重庆市第二师范学院网站查询。拟聘人员按规定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人事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拟聘单位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完善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应及时签订三方就业意向协议书,待毕业报到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签订三方就业意向协议书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候录人员名单在公示后报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应届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7月10日前取得应聘条件的规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证书(国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报到,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招聘资格。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的人员,由学校与其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招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正高、博士引进待遇按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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