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涪陵区乡镇事业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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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涪陵区乡镇事业单位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招聘教师岗5人公告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关于做好基层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高校贫困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4〕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涪陵区及相邻区县(长寿区、南川区、武隆县、丰都县、垫江县,下同)户籍的高校贫困毕业生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公开招聘9个乡镇事业单位的10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及招聘指标、岗位和要求详见《涪陵区2015年一季度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条件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涪陵区及相邻区县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涪陵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9年1月17日及以后出生);
4.2013年、2014年、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须在报名开始前取得;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残疾普通高校毕业生应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不应影响所聘岗位的正常履职);
6.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1);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他要求
1、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5年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方式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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