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招聘63名紧缺急需专业人员公告(2)
(四)体检与考察
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在自治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由医院通知应聘人员。
体检不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从该岗位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2.考察。考察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不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从该岗位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确定拟聘人员与公示
(一)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紧缺急需专业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拟聘人员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办理聘用手续
(一)拟聘用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然后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列入事业编制。
(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2015年应届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硕士学位证或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最晚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否则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医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有关要求
(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聘用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八、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本次招聘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及机关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咨询电话:0471—3283245;联系人:王老师
举报电话:0471—3283621
监督电话:0471—6924898、6945965
注:应聘人员若有异议请拨打以上电话进行咨询,应聘人员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网站(网址:www.nmgyy.cn),对医院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本公告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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