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选调10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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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检察干部队伍结构,满足现实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辽宁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录用、调进人员审核办法》和大连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国选调10名检察工作人员。
一、选调职位:
男性检察官8名;检察宣传人员2名。
二、选调条件:
(一)报考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务员身份,科员;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且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
5、三年以上司法机关工作经验;
6、检察宣传人员应符合第1、2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法律或新闻相关专业,有从事司法或新闻宣传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
5、所在单位不同意转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选调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邮寄报名和网络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人员要如实填写《选调检察官报名表》,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
报名工作结束后,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考试主要采取面试方式,由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面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考生面试结束后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分,统一张榜公布成绩,根据面试成绩择优录用。
(三)体检
根据选调名额,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在征得报名者本人同意后,选调单位可视情况确定若干名作为差额体检人选并同时参加体检。
(四)考察
在考生所在单位盖章同意报考的前提下,由选调单位组成考察组,通过调阅档案、实地考察、同考生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考生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以及考察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察对象的选调资格:
1、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
2、考察对象单位不予调(阅)档,致使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