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23人公告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招聘工作人员223人,考生在2015年9月14日9:00至2015年9月18日12: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hljhfpc.gov.cn)查看公开招聘信息,登录黑龙江省人才评价网(www.hljrcpj.com)进入报名系统,浏览选择岗位,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记录报名序号,打印报名表。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和《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一)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中日友谊医院),是集医疗、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总建筑面积16.97万平方米,编制床位1804张。拥有全球最先进的3.0T磁共振、64排CT、DSA等尖端医疗设备13138台(件),设备总值3.4亿元。设香坊总院、南岗院区、道外院区、附属消化病医院及一个门诊部。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二)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地处黑河北安市,主要负责全省精神疾病的预防、教学、科研和康复治疗工作,是黑龙江省北部地区精神卫生中心。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三)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四医院),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任务,是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医院。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四)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是集医疗、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中医药科研、医疗机构。科学院建筑面积为8.5万平方米,分设三个院区,设有编制床位1398张,拥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3个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五)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地点位于阿城区金源路43号,占地面积51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雅,基础设施完善。学校设有护理、临床医学、助产、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药学、中药、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11个专业。其中,护理、药剂、检验、口腔为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重点学科,护理专业还被教育部授予国家示范专业。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六)黑龙江省皮肤病防治所(黑龙江省性病防治中心)。主要承担皮肤病、性病、麻风病等领域疾病基础理论与治疗技术研究工作;承担皮肤病、性病、麻风病等领域疾病预防、保健等相关社会服务工作。为省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
(七)黑龙江省眼病防治所(黑龙江省眼科医院),我省唯一的省级眼病专科医院,负责指导全省基层开展以防盲治盲为重点的眼病防治,以及开展眼科临床和科研工作。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八)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公共卫生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全省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及控制领域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为省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
(九)黑龙江省中医药学校,是集教学、科研、临床为一体的全日制中医药中专学校。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十)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业务宣传、健康促进、音像资料、宣传品制作以及开展多样化的公益性社会宣传服务工作。为省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
(十一)黑龙江省口腔病防治院(黑龙江省口腔医院),承担我省口腔领域疾病基础理论与治疗技术研究工作,为社会提供医疗、康复、预防、保健等相关服务。全院临床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等七大专业科室,医疗技术辅助诊断有X光室、CT室、化验室、心电室等相关科室。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
(十二)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生殖保健服务中心),主要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验质量的监控与培训指导等工作。为省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
二、招聘计划
详见《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2016年7月前毕业的全日制本、硕、博应、往届毕业生,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六)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加分条件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近三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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