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市招聘属地化医学类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公告(100人)(2)
六、考核
1.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方式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考生可登录有关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查询,详见《一览表》。
2.公开考核招聘采取专业知识测试+面试(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拟招聘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初审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3.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考生总成绩=专业知识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考生总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对报考人数未形成竞争的,专业知识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均须达60分及以上。
4.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当总分相同时,则以专业知识测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专业知识测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七、资格复审
2016年7月31日前,进入体检人选名单的考生凭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及地点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研究并及时公布。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2016年7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毕业证书的,自动解除协议,取消聘用资格。
八、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在校学习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拟聘资格的人员缺额,从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成绩合格者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九、公示
考核、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在各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各区县人力社保网站(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拟聘岗位和总成绩等。
十、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2016年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考核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有关政策
(一)本次招聘专业为医学类,主要包括临床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
(二)招聘为属地化招聘,即招聘对象须具有重庆市户籍,各区县还可结合实际,界定招聘对象户籍为本区县或本区县及相邻区县。重庆市户籍指的是招聘对象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前的户籍所在地。
(三)招聘人员在读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市财政按照9250元/人/年的标准,分三年予以补助。
(四)本次招聘的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一经正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后方可流动或辞聘,若未满5年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与招聘单位人事关系,退还补助的学习生活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诚信报考。对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以及出现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六)招聘对象出现以上第(四)(五)条情形的,给予至少5年不得参加重庆市范围内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处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