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豫人【2007】5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驻组发【2006】2号),结合用人单位实际, 正阳县人社局、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18周岁以上(1993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符合拟聘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曾在正阳县公开招聘中违反招聘规定情形的;
6、其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