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经济现象,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合理配置农地资源,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生产装备和技术投入少,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弱。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保证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流入方的农地经营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应用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土地特别是耕地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户安心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谁有权流转,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流转,从而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推进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五项:
一是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间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流转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流转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的年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民重大经济利益和权利,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在总结农民群众实践的基础上,依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是土地转让。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三是土地出租。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