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行政信息透明化
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可以杜绝腐败滋生,因此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信息应当切实向公民和社会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做到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政府公布信息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或者政府办的报纸、年鉴等出版刊物以及简报、专栏、布告等途径公开,这样,公众通过所了解的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三)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拓宽问责的范围
实践中主要的问责形式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类问责基本都是事后问责,这样的问责形式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的监督起不到很好的效果。“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就是行政部门在产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管严重失职而导致最终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事后多名官员被行政问责,但此时的事后亡羊补牢显得为时已晚。因此应当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如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行政处分等,多种形式的问责对行政部门平时的日常工作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督警醒作用,使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减少甚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对问责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其他如行政违法等范围也同样应当被问责,因为这些现象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恶劣影响,并不亚于突发的重大事故,并且之所以有突发的重大事故,也是因为在此之前对行政机关某些官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没有问责,听之任之,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热点专题三 突发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有一定参与人数的群体,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阻挠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正确认识和把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对于及时缓解社会发展变化对社会稳定形成的内、外压力,缓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给地方党委、政府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带来的阻力,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要成因
诱发群体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
(二)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