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群众的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民众的视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尽管如此,群体性事件爆发需要有一定的启动因素,这些启动因素主要依赖于具体的诱发性事件。
(五)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
二、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足,把握不准
群体性事件一般具有人员聚集性、目标一致性、形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我国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和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级干部和参加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都应该掌握其规律和主要特点,以便在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主体具有多元性。过去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类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的群体性事件涉及面不断扩大,主要表现在征地拆迁、退耕还林、用水用电、村务管理、劳资纠纷、企业转制、军转干部、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矿山开采、涉法涉诉等,诉求涉及诸多方面,同时,参与的主体也没有固定性。二是成因具有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焦点和成因十分复杂,不但有民事的、经济的、文化的,同时涉及治安、行政、企业等,有时还跨地区、跨行业,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成因有历史原因,有政策原因,有利益原因,有宗族原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三是手段具有对抗性。以往的群众上访,情绪比较温和,多数只在本企业、本系统、本地方反映情况或静坐等。当前群体性事件动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突袭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引发时间短,重大节庆、敏感时期往往会增多,处理不当,极易激化,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不透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有着十分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变革过程中各种现实矛盾、社会问题和体制政策缺陷的综合反映。当前,引发多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利益碰撞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当前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由于利益冲突而引起的。随着体制转轨,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引起利益分配冲突,而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之显现;一些人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危害群众利益和安全,突出的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私挖滥采、制假售假等等。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及时解决,希望通过信访来表达利益诉求和改变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二是部分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能力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根据平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来自基层。基层组织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有效发挥作用,能起到“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但部分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上交矛盾、迁就照顾,驾驭复杂局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弱,致使一些本该在当地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群众怀疑“软手段”解决不了问题,只有通过“硬方法”表达诉求。有些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够,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没有及时关心群众的疾苦,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矛盾扩大或激化。三是信访渠道不畅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原因。基于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单位和部门没有投入足够的力量和建立科学的程序,迅速处理信访事项,未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四是部分群众的“闹访”心理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部分群众在反映利益诉求时片面强调个人利益,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以违法上访等方式给党和政府施压,完全不顾及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