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西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招聘方案(3)
(四)加分条件
按照晋政办发(2009)64号文件规定,对“大学生村干部”、参加高等学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参加高等学校招聘考试,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报名表设有加分人员栏目。
(五)确定拟录用人员
人事科按照所报岗位名额1:1的比例,依据考试总成绩排序提出拟录用人选(参加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考生的总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70%,参加其它岗位面试考生的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40%),报请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用人员。对不达规定比例参加笔试、面试的应聘者,总成绩达不到75分者不予录用。
(六)体检
拟录用人员确定后,由人事科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录用资格。体检不合格出现岗位名额空缺时,需经院招聘领导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招聘录用结果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拟录用对象,由医院人事科在院内公告栏和医院网站公示,并同时呈报山西省教育厅、人社厅。公示时间为7天。
(八)办理录用手续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者,由医院人事科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录用人员在公示期间,若有举报并查证核实者,取消录用资格。被聘用人员接通知后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单位报到者,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被聘用的人员,试用期六个月。试用其享受相应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五、监督检查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防止在命题、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出现违纪。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工作全程接受医院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监督电话:0355--3128016(纪检办)
0355--3128017(监察室)
咨询电话:0355--3128031(人事科)
本方案由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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