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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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2号),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改善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决定在我区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岗计划”实施的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牧区学校师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包括我区原“两基”攻坚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边境旗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三少民族自治旗。纳入特岗计划的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旗(县),且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
三、“特岗计划”实施的原则
1.国家统筹,地方实施。“特岗计划”是中央对西部贫困和边远农村牧区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国家提出特设岗位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并承担教师工资性支出。自治区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受援旗县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2.改善结构,完善机制。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旗县。
3.以初中为主,兼顾小学。“特岗教师”原则上安排到农村牧区初中,适当兼顾乡(苏木、镇)中心校。人口较少的边境旗县、少小民族旗县和三少民族自治旗以及蒙古语授课学校可以安排在农村牧区生源较多的旗县所在地学校。
4.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岗教师”的安排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注意学科结构,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以旗县为单位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3人。
四、“特岗计划”实施的资金安排与保障
“特岗计划”实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提高为西部地区人均年2.7万元,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2.7万元的,高出部分由旗县政府承担。
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相关工作费用。盟市负责“特岗教师”岗前培训费用。盟市、旗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解决“特岗教师”地方性津贴补贴。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负责“特岗教师”的体检费、必要的交通补助和按规定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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