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3)
(五)考察
1.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的,按该岗位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其中,同意聘用的评委不足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递补为考察人选。
2.考察主要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审其资格条件。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及我校网站(www.cqdx.gov.cn)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由我校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2.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七、优惠政策
公开招聘的博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并享受我校以下优惠政策:
1.提供安家费、住房补助金和科研启动费共6万元。
2.提供住房一套供租住,租金按政策规定执行。
3.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招聘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2014年1月22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