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3)
(七)体检及考察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则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项目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规定,并结合行业和岗位实际需求执行。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
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市商委组织人事处和学院人事处组成考察小组,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考试(考核)成绩,聘用岗位等。
七、信息发布
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时间、考试考核成绩、体检等公开招聘相关事宜,请关注学院网站www.cqswxy.cn人事处主页公示的招聘信息。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学院提出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商委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应聘条件的规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就业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证书(国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报到,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有关事项
(一)考试、考核、体检时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者,将被取消资格。
(二)应聘者提供的条件、资料虚假或不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要求,所造成所有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重庆市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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