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淄博市事业单位招聘1653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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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淄博市事业单位招聘1653人公告
根据淄博市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其他有关规定,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为全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组织形式
淄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采取全市统一时间报名、笔试,市及各区县分别组织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和录取聘用的组织形式。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应聘初级岗位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29日以后出生),应聘中级岗位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969年5月29日以后出生),应聘高级岗位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64年5月29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一般应具有淄博市常住户口(含淄博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研究生毕业生和派遣期内(2013年、2014年毕业和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招聘岗位对户籍有单独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外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视同;
(六)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F类(公安类)岗位应聘人员的年龄为18周岁至30周岁(1996年5月29日至1984年5月29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应聘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29日以后出生);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届毕业生须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证书等材料,其他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之前取得。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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