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招聘公告(7)
九、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由学校负责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工作须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组织严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察工作须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考察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公示与聘用
(一)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结束后,将聘用报告和拟聘用人员花名册按照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2016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五)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诚信档案。
(六)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3年。聘用合同中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律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次公开招聘方案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
(四)本方案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471-6944911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举报电话:0471-6585101
咨询电话:0471—6585072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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