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无问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按照《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
六、有关政策
1、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2、在招聘过程中,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3、为方便考生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清原高中024—53050958
清原二高13322126645。
县监察局:024—53022551
县人保局:024—53022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