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音乐学院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
招聘主要采用考试的方式,一般分为专业考试和综合面试两部分。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我院人事处网站。
1. 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含专业展示和公开教学,占考试成绩的50%。
2. 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占考试成绩的50%。
★综合面试及格线为80分,及格线以下不予录用。
★考试的具体内容参见《天津音乐学院招聘工作管理规定》(津音政[2010]18号)。
★心理测试与专业考试同期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当时通知为准。我院采用专业的心理量表,对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职业心理测量。心理测试结果作为招录的参考,不计入考试成绩。
(五)体检
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费用自理。
非我院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考察不合格的应聘者不予录用。
(七)公示
我院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天津音乐学院人事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应当于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录用。如在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发生弃权、考察不合格、公示有严重问题等情况之一的,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顺次递补。
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六、纪律与监督
(一)我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实行回避。
(二)我院2014年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行为。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22-24160052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2-24160045
天津音乐学院
201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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