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云南省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招聘简章(5)
十、递补
(一)进行递补情况
1.体检阶段,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核(政审)阶段,考生考核(政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政审),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递补原则
每个岗位只进行一次递补,若递补人员出现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不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在红河人才网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并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通知递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体检、考核(政审)。
十一、录用及录用后的管理
(一)公示期内未接到不良反映的,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二)报批材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一份;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岗位要求是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类型的提交)。
(三)在职人员,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将相关材料及档案提至红河州人才服务中心。如在考核(政审)、公示等程序中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四)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并实行人事代理。
十二、考生诚信管理
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管理,将对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具有以下行为并经查实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扰乱报名工作,浪费考试资源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的。
(四)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报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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